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9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71176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向小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91号
当事人: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四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KGYXXU;
法定代表人:向小敏;
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188),于2022年6月14日生产“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净含量:720ml;批号:HR220609081;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8)共202瓶,成本价6元/瓶,其中留样4瓶。2022年6月20日,当事人以12元/瓶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4瓶。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2424元,违法所得为288元。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鉴于当事人没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净含量:720ml;批号:HR220609081;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8)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净含量:720ml;批号:HR220609081;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8)178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三、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下:
一、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二、对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芭娜娜上品滋润洗发水”(净含量:720ml;批号:HR220609081;限期使用日期:20250608)178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288元;
三、罚款人民币45000元;
同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
罚没 5.53万 元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18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自主申报)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KGYXXU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向跃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4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4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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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