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900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建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25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164号
当事人: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3761534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军
根据省局转来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名称为美锦冷烫液产品抽检不合格,该公司称确有生产上述报告中被抽检产品。该公司负责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上述报告的检测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外包装标识美锦冷烫液的产品留样3套。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上述美锦冷烫液1604套,除3套留样,1套自检用去外,其余1600套分别以2.05元/套的价格售出400套;以2.15元/套的价格售出400套;以2.05元/套的价格售出800套。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3328.3元,违法所得3320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查情况;
4.当事人生产记录、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批生产记录和物品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6.《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被检产品不符合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美锦冷烫液3套
二、没收违法所得3320元;
三、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33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罚没 5.33万 元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13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永福路37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83761534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胡建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10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锦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