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74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十八秋(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306382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黄昕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748号
当事人:十八秋(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H9C8R
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111-115号夹层06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昕
经营范围:批发业
2023年8月14日,我局收到群众的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在淘宝店铺十八秋企业店销售的商品“十八秋植物卸妆油”无任何厂家信息,且未经备案,要求当事人赔偿,并要求我局查处和奖励。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现场及淘宝平台的店铺十八秋企业店中均未发现十八秋植物卸妆油在展示和销售,也未发现有该产品的库存,当事人承认于2023年8月在淘宝平台的店铺销售过“十八秋植物卸妆油”,且该产品未进行备案。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上市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十八秋植物卸妆油(120ml)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化妆品十八秋植物卸妆油(120ml)的货值金额548元,违法所得为352元,已退赔消费者352元,除退赔外无违法所得。
本局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越市监罚告〔2023〕392号),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于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4日期间,上市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十八秋植物卸妆油(120ml)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行为属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市销售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未备案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十八秋植物卸妆油(120ml)1支;
2.罚款20000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4日
罚款 2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