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处罚〔2022〕37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600047467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杨熊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1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增市监处罚〔2022〕378号
当事人:广州市北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8041634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创想路8号珠江国际创业中心2栋(自编B13栋)520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熊;
根据举报线索,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1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本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开设了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和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上述2家网店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当事人享有网店所有权。当事人在上述2家网店上架商品并发布广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
当事人在其京东网店(店铺名称:北诗个护专营店)上架“巧然堂美白乳”(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638)、“透皙青春美白精华液”(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567)、“欧丽源美乳霜”(特殊化妆品,美乳类,国妆特字G20160116)、“柏诗春天美白补水保湿精华液”(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50454)、“拜迪生物女士草本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020065)、“贝诗黛儿女士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558308)、“拜迪生物黑灵芝草本洗发露”(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2027552)“拜迪生物颗粒清肌精华液”(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134316)等商品,并在上述商品的页面中发布“使用前后图片(唇部、腋下、私处)(附图)”、“360°无死角粉嫩‘亮白’ 全身可用 改善暗沉 深层亲肤 透亮粉嫩 亮白迷人”、“实力升杯 何止更大”、“万千用户信赖之选 用过的都说效果好 ***22岁 从小发育不良被称太平公主……以及使用效果图(附图)”、“回归粉嫩美少女 嫩白祛黑 用过都说好 使用效果明显都说好”、“达人推荐好评不断 …………”、“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95%以上的顾客选择拍3瓶”、“86%试用者 嘴唇明显粉嫩诱人 78%试用者乳晕、外阴明显变粉嫩、97%试用者腋下、肘部等变白变嫩”、“使用前后图片(唇部、腋下、膝肘、私处)(附图)”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
(二)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
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店铺名称:贝诗黛儿旗舰店)上架“广药白云山拜迪生物巧然堂腋露”(特殊化妆品,除臭类,国妆特字G20192222)、“贝诗黛儿狐臭净味水”(特殊化妆品,除臭类,国妆特字G20170333)、“拜迪生物类蛇毒肽淡纹眼霜”(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字2021118450)、“巧然堂美白乳”(特殊化妆品,美白祛斑类,国妆特字G20191638)、“拜迪生物女士护理贴膜”(普通化妆品,粤G妆2021558310)、“拜迪生物艾草膜贴”(普通化妆品,粤G妆网备案字2021654343)、“聚容防脱育发洗发乳”(特殊化妆品,育发类,国妆特字G20161365)、并在该商品页面发布“氯化羟铝……72小时不间断释放净味能量……”、“祛狐臭异味 用过的都说效果好 祛味香体 舒缓止汗 使用前后对比图”、“类蛇毒肽 类蛇毒肽可以约束肌肉收缩 减少皱纹产生 ……是类肉毒杆菌的5倍……”、“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等广告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的相关依据。当事人于2022年4月2日对上述商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删除广告或下架处理)。
当事人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以上商品页面当事人称均由其进行设计排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证明其发布广告的具体费用,其广告设计、制作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鉴于本局亦未查获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相关支出书面材料或单据,本局认定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化妆品备案信息、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2022年1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定:当事人为销售公司的商品,通过天猫网店、京东网店发布商品广告,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
(一)当事人在其上架的商品页面发布“回归粉嫩美少女 嫩白祛黑 用过都说好 使用效果明显都说好”、“达人推荐好评不断 …………”“ 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95%以上的顾客选择拍3瓶”、“86%试用者 嘴唇明显粉嫩诱人 78%试用者乳晕、外阴明显变粉嫩、97%试用者腋下、肘部等变白变嫩”、“48小时缓释增大技术 将植物活性小分子……实现第二次发育”、“客户亲身试验效果(使用前后对比图)”、“气味清香 温和不刺激……MISS白** 乳晕变粉变白 ……Fliai李**……”、“男性对女性乳晕及私密处的颜色在意调查:14% 一点都不在意;21% 些许在意;75%非常在意。”“重返18岁粉嫩......”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本案中部分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再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违法内容删除,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4万元。
(二)当事人在其上架的普通化妆品页面内发布“抑菌去异味”、“减少妇科问题感染率”“抑制细菌”、“疏通汗腺管疏通堵塞汗腺管使汗腺通畅,变小变消失”“散结化瘀深层渗透系数,从而达到散结化瘀效果”“调整汗腺管壁组织细胞间隙 抑止细菌再生根源解决”、 “排湿祛寒 舒缓疲劳 缓解痛经 暖宫驱寒 缓解痛经 对内分泌失调起到调理作用 享受健康生活 排湿驱寒 刻不容缓 排湿驱寒 塑身暖宫 缓解痛经 舒缓疲劳”、“育发增发”等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因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费用无法计算,鉴于本案中部分违法广告发布时间持续一年以上,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再鉴于当事人案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将违法内容删除,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较轻微,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结合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费用无法计算的事实,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11万元。
综上,本局决定合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2、罚款35万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8日
罚款 35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