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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78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029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文杰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9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786号


当事人: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0893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5日到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的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名称为“足神橄榄油”(批号:WZN2022021606,规格:1000ml)”产品6瓶,该产品标签上标有“制造商: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村工业区,生产许可证:XK16-108 9173,卫生许可证: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1904号,执行标准:QB/T 2286-1997”等信息,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有效备案信息。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见证下现场将上述6瓶留样产品销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我局决定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标注的标签内容中有“生产许可证:XK16-108 9173”等明显错误的信息,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涉嫌存在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6日生产“足神橄榄油”(批号:WZN2022021606,规格:1000ml)”200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6瓶用于留样,其余192瓶于2022年2月23日售出,单价5.2元/瓶,销售收入998.4元,违法所得998.4元,货值1040元(自检及留样的产品货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5.2元/瓶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有关情况;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受委托人配合调查的合法身份;
3.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粤药监局执法〔2022〕113号),证明我局依授权调查案件的合法资质;
4.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的生产批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的时间、数量;
5.询问笔录、销售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证明产品销售的时间、数量、价格;
6.当事人出具的对违法产品的召回资料,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以及产品召回的数量;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销售标注虚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销售未备案国产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引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前述两个行为的罚则是同一个条款,而产品未备案相对于标注虚假标签问题更为严重,我局决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进行处罚。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98.4元;
二、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备案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经备案且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月09日

罚没 1.3

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维珍妮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8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南横三路1号A栋,B栋一、二层,C栋一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76508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亮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粉单元(散粉类、浴盐类)
发证日期2023年08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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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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