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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注册号4401110000594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云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034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41627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云清

2023年3月22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生产“丰彩染发膏(紫红色)”(生产日期:2022/01/06、包装规格:100ml/支)”469盒,其中,19盒销售给浙江宁波的客户“李平”,剩余450盒销售给另外的客户。销售价格均为2.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1313.2元。当事人承认上述产品是其生产后,于2023年3月22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因数量较少,召回数量为0。当事人货值金额1313.2元,违法所得1313.2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出具的《产品假冒情况说明》不属实,存在提供虚假证据资料的行为。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13.2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210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对当事人未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处罚款16400元。
当事人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313.2元;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374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38713.2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7日

罚没 13.87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3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8416275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云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2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8月12日
状态吊销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药监妆罚〔2024〕2004号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结果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及其他。(粤妆20161534)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8日
处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公告查看

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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