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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300011176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旭珍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2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69号


当事人: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51963123U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9号1-3楼
法定代表人:陈**

2020年1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依法对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众百旺(厦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于2020年8月12日生产“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2857瓶,每瓶生产成本2元。上述产品属于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育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的规定。依法应由委托方获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经核实,委托方和当事人均未取得上述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有不属于该产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090336”,该批准文号为当事人自主生产的其他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批准文号。至2020年12月7日被我局现场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2854瓶,每瓶销售单价为2.4元,营业收入为6849.6元。当事人留样的三瓶上述“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产品于2020年12月7日被我局依法扣押。
按当事人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856.8元(2.4元×2857=6856.8元),违法所得为6849.6元(2.4元×2854=684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我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委托加工合同书复印件、成品入库单复印件、包装车间生产报表复印件、发货单复印件、产品召回告知书,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及销售等情况。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数据查询结果打印页面,证明涉案产品未取得批准文号。
我局于2021年2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立案前已及时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其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产品生产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消费者反映因当事人经营化妆品而造成人员身体伤害等严重后果的情况,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三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849.6元;
三、罚款20600元。
当事人生产冒用其他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和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罚款1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医后老姜王安幸源防脱育发洗发露”三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6849.6元;
三、罚款21600元。
(罚没款合计为28449.6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2月26日

罚没 2.84

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骄子日化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9号1-3楼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尹边西街19号1-3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51963123U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旭珍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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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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