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0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80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梁正庚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2月2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05号
当事人: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七星岗工业区8-10号
法定代表人:梁正庚
2021年1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于2021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9月20日生产了“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净含量:500ml)400盒,自用1盒,留样1盒,剩余398盒全都销售给广州九口山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格为每盒4元。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中山大学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技术支持生产企业: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七星岗工业区8-10号;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30194;生产批号LBHM2021092001;生产日期20210920”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与中山大学或中山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签订的技术支持资料,上述产品实际由当事人自行研发。当事人生产的“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净含量:500ml)涉嫌标签标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违法所得为1592元,货值为1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已于2022年0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其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芙缇生姜防脱育发洗发水”(净含量:500ml)标签标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592元;
二、罚款23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2日
罚没 2.46万 元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4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80号1栋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七星岗工业路80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66120735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梁正庚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2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2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芙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