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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0]1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9210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俊华
违法行为类型商标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06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169号


当事人: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1067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南路286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甄月
2020年5月11日,根据权利人的投诉举报,我局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南路286号之一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对现场发现的带有“”商标的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0月起,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擅自生产带有“”商标的顺滑修护素、去屑洗发露。至2020年5月1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8.5元/瓶的价格销售了顺滑修护素210瓶,销售金额为1785元;以10元/瓶的价格销售了去屑洗发露240瓶,销售金额为2400元。库存未售出的上述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被我局依法现场扣押,库存货值总共为4780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519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销售单据、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参照《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适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般级别B档次进行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顺滑修护素2730瓶、去屑洗发露2460瓶。
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6月24日

罚款 13

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6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南路286号之一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盆南路286号之一(一、二层),金盆南路88号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10167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李俊华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9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9月08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俊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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