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19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7371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水兴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07月1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196号
当事人: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1716398587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鹤边村细松园工业区D1幢
法定代表人:刘水兴
2019年11月28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机构现场对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乐超购百货店销售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9的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进行抽样检验,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为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结果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无发现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9的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经了解,当事人曾生产销售过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由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GZSCJG-LTCJ-2019-0823),由当事人现场签收确认,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当即依法立案调查,发出询问通知,要求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处理。
当事人于2019年8月10日生产300瓶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并于2019年10月25日销售至6瓶至广州市番禺区石基乐超购百货店。每瓶洗衣液销售单价为12.5元,六瓶洗衣液总销售金额为75元。当事人称其余294瓶洗衣液已销售完毕,但无法提供单据。
鉴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他销售单据,我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了上述300瓶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销售单价为12.5元/瓶,获销售利润795元。
当事人经营上述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货值金额为3750元,违法所得795元。
上述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测,不合格项目为“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为B类不合格,判定监督总体较严重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3.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GZSCJG-LTCJ-2019-0823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9的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为不合格产品。
4.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单据、生产指令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9的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的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成本表,证明当事人生产涉事批次洗衣液产品的成本。
我局于2020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轻或从重处罚等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考量情形,我局决定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检验不合格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0809的洗衣液【规格型号:2L/瓶】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95元。
二、罚款7500元。
(合计罚没款8295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7月13日
罚没 8295 元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14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北街东三巷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16398587A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水兴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0月3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5月0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奥倩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