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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字[2020]24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089887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东兰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字[2020]246号


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85924841
法定代表人:王东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A74房
商事主体类型:内资企业
经营范围: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技术进出口;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荷光路137号三楼A74房的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从事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店铺(店铺名:风雪丽容)销售的化妆品“一代二代巧美漾格二件套三件套日霜晚霜面部护肤套装 保湿化妆品”,该产品在网页上标识产地为台湾,该产品在网页上标识产地为台湾,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合同、发票、报关证明、卖方营业执照等材料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该产品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二: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三: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询问笔录;
证据四:浙江淘宝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
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1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无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将上述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669.9元;
2.罚款26679.6元。
当事人广州雪嘉颜化妆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38896350;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1日

罚没 3.33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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