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0]57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卡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1517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雷小龙 |
违法行为类型 | 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12月2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0]571号
当事人:广州市卡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1169355112XP
住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一社涌头工业区B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雷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一社涌头工业区B栋
2020年10月26日我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心贝婴儿洗衣皂液”(批号:KS05/15/01)产品,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产品的销售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20066000014),报告显示“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QB/T 1224-2012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并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心贝婴儿洗衣皂液”(批号:KS05/15/01)同批次产品1512瓶,该产品的成本价为5元/瓶,出厂销售价为5.5元/瓶,货值金额8316元,违法所得754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单、《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G20066000014)、销售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产品质量)》第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上、下限均不含本数)”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4元;
2、罚款124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洗衣皂液。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电话: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020-36500250),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罚没 1.32万 元
广州市卡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卡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75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一社涌头工业区B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唐阁一社涌头工业区B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9355112XP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郭成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2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9月2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卡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