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3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37933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付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32号
当事人: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59370853XM
住所(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付涛
2020年11月27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市康采医疗样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406盒“好脸面复合维生素E霜”(批号:KGAP1002),6盒用于留样,销售了400盒,销售价格为1.78元/盒,货值为722.68元,获利712元;生产了306盒“好脸面宝宝E霜”(批号:KGAP0902),6盒用于留样,销售了300盒,销售价格为1.64元/盒,货值为501.84元,获利492元。根据广州市药品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0CKH1184)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A09805)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好脸面复合维生素E霜”(批号:KGAP1002)和“好脸面宝宝E霜”(批号:KGAP0902)菌落总数超过标准限值,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主动联系客户要求召回上述产品,但因已全部售罄且时间过长,无法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总货值为1224.52元,违法所得12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广州市药品检验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0CKH1184)和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0A09805),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涉案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及使用授权书、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告字〔2021〕1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和第十三条“?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重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上(不含中限)、上限以下,一般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的中限,从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以下(不含中限)、下限以上,减轻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下限以下(不含下限)。”之规定,适用一般情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204元;
二、罚款4816元(一般,违法所得的4倍)。
(罚没款合计:602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 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广州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白云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1月14日
罚款 6020 元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434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环村西路自编3号A栋一层、二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9370853X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付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7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7月16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美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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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