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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字[2021]10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0290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东敏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03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105号


当事人: 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104681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敏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8号

《检验报告》(NO:化委2020-10-2049)显示:抽自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库的井尚美肌肽神经酰胺舒缓安肤修护面膜(批号:BYGH211J)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检验报告》(NO:化委2020-10-2051)显示:抽自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库的好模样玻尿酸水光美肌精华面膜(批号:BYGH301J)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检验报告》(NO:化委2020-10-2052)显示:抽自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成品库的仙花秀黄金鱼子盈润透亮保湿面膜贴(批号:BYGI550J)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6日生产井尚美肌肽神经酰胺舒缓安肤修护面膜(批号:BYGH211J)20005片,其中,5片作留样品,于8月28日销售给***480片,销售价2元/片;于10月28日被抽检了30片;于11月7日销售给广州卡秀尚美化妆品商行19490片,销售价0.4元/片。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产品回收通知(函)》并成功召回15750片,退回货款6300元。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6日生产好模样玻尿酸水光美肌精华面膜(批号:BYGH301J)39850片,其中,5片作留样品,于10月28日被抽检了30片;于11月7日销售给广州卡秀尚美化妆品商行39527片,销售价0.29元/片;于12月23日销售给河北石家庄恒联288片,销售价2.9元/片。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产品回收通知(函)》并成功召回35780片,退回货款10376.2元。
当事人于2020年9月29日生产仙花秀黄金鱼子盈润透亮保湿面膜贴(批号:BYGI550J)14336片,其中,3片作留样品,于10月28日被抽检了60片,于11月7日销售给广州卡秀尚美化妆品商行14081片,销售价0.35元/片;于11月13日销售给***192片,销售价1元/片。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发出《产品回收通知(函)》并成功召回11390片,退回货款3986.5元。
综上,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涉案批次化妆品货值合计26220.58元,违法所得合计5511.68元。
相关证据:
1.《检验报告》(NO:化委2020-10-2049、化委2020-10-2051、化委2020-10-2052);
2.《现场笔录》(2021年1月14日);
3.《询问笔录》(2021年1月20日、2021年2月1日、2021年3月16日)、《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涉案化妆品生产及留样记录、销售出库单、《产品回收通知(函)》、退货单及转账记录等材料1份;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涉案化妆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等材料复印件1份;
本局于2021年3月22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执3罚告〔2021〕901号),当事人未提出申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8日因生产不合格化妆品卡巴·香巴?清新橙花&含羞草莹亮清爽沐浴露(批号:BYGE541I)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涉案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5511.68元;
二、处违法所得4.5倍罚款,即24802.56元;
三、没收涉案井尚美肌肽神经酰胺舒缓安肤修护面膜(批号:BYGH211J)15750片、好模样玻尿酸水光美肌精华面膜(批号:BYGH301J)35780片、仙花秀黄金鱼子盈润透亮保湿面膜贴(批号:BYGI550J)11390片。
(一、二项合计罚没款30314.24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3月30日

罚没 3.03

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76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8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邦盛二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91046813P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东敏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牙膏单元(牙膏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3年06月28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6月27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柏亚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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