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8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09776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黎淑娟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085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40101L28481160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赤立角6号
经营者:黎某
2021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涉嫌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2月23日接到订单,于2021年2月24日生产了“丽丝”貂油胎盘素营养倒膜,生产批号:YALISI.8888,共67瓶,于2021年2月24日当天销毁了超出订单数的13瓶,于2021年4月2日出库销售54瓶(单价2.5元/瓶),获得销售收入135元,总货值167.5元,至2021年7月1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一直未依法对上市销售的普通化妆品“丽丝”貂油胎盘素营养倒膜(批号:YALISI.8888、生产日期:/)进行备案。
我局于2021年8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35元;
二、对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三、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和生产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02日
罚没 2.01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891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赤立角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赤立角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101L28481160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黎淑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2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雅丽丝日用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