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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12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3531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建法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1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122号


当事人: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807727H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法
身份证号码:410727197005056254

2021年10月26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3日受一笑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莱也纳小苏打牙膏”(批号:20230106LA02),共生产2026支,工厂自检用掉10支,其余2016支全部销售给了委托方“一笑堂药业(广州)有限公司”,销售价格是1.2元/支,总货值为2431.2元,销售收入为2419.2元。根据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1A0201)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莱也纳小苏打牙膏”(批号:20230106LA02)菌落总数(CFU/g)超过标准限值和检测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涉案产品总货值为2431.2元,违法所得为241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东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1A0201),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419.2元;
二、罚款7257.6元。
(罚没款合计:9676.8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1月27日

罚没 9676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53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罗岗村企路中段自编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26807727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强强
生产许可项目牙膏单元(牙膏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2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蒙妮坦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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