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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2]21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东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36227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10号


当事人:广东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UF0XX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塘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陈飞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8日前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塘大道11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生产批号为“TBD2805A”,限用日期为“2024/04/27”,标示委托方为广州本瑟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示被委托方为“广东卡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新石路305号1栋、2栋1楼2楼”,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90174”,标示产地为“广东广州”等信息。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化妆品“芦荟舒缓修护凝胶”,生产批号为“1K050126”,限用日期为“2024/11/04”,标示生产企业为“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标示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唐阁大唐路18号1/2/3层”,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为“粤妆20160418”,标示产地为“广东广州”等信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飞称“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为该产品的标示被委托方广东卡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芦荟舒缓修护凝胶”为该产品的标示生产企业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并提供了委托加工合同各一份。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于2021年11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1800盒、“芦荟舒缓修护凝胶”6840瓶实施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受广东卡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由广东卡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半成品和包材,当事人负责包装打码收膜,其中广东卡采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半成品单价为0.23元/盒,彩盒为0.5元/个,面膜袋为0.35元/盒(面膜袋单价为0.07元/片,一盒5片),面膜布为0.35元/盒(面膜布单价为0.07元/张, 一盒5张),收缩膜为0.03元/张,当事人加工单价为0.5元/盒,合计出厂产品单价为1.96/盒。当事人受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芦荟舒缓修护凝胶”,由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半成品和包材,当事人负责包装打码收膜,其中广州颜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半成品单价为0.6元/瓶,包装瓶为0.7元/个,收缩膜为0.02/张,当事人加工单价为0.48元/瓶,合计出厂产品单价为1.8元/瓶。生产上述涉案产品所用工具和设备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生产批号为TBD2805A的“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1800盒,出厂产品单价为1.96/盒,货值金额为3528元;于2021年11月6日生产批号为1K050126的“芦荟舒缓修护凝胶”6840瓶,出厂产品单价为1.8元/瓶,货值金额为12312元。上述涉案产品均未销售。
综上,当事人实际生产“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1800盒、“芦荟舒缓修护凝胶”6840瓶,均未销售,即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总金额为158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2.现场笔录及证据复制(提取)单;3.现场检查笔录;4.询问调查笔录;5.生产记录;6.委托加工合同及订购合同;7.《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我局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决定采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烟酰胺焕颜补水蚕丝面膜”1800盒、“芦荟舒缓修护凝胶”6840瓶;
二、罚款人民币58608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860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3日

罚款 5.86

广东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东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02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塘大道11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大塘大道11号(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UF0XX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飞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0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0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东天姿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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