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2]279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40006458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坤池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3月1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2]279号
当事人: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1088K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陈坤池
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A09142号)和(NO:2021A09143号)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63号的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送达检查,发现当事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1日生产的“祛斑美白洁面乳”套装的祛斑美白洁面乳”(批号:2103、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120g/盒)和采诗祛斑美白露(批号:2104、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25g/支)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检验报告》(NO:2021A09142号)和(NO:2021A09143号)以及深圳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复检的检验报告(NO:WB20217218号)的检验结论显示:检出上述批号:2103产品的PH值为2.5和批号:2104产品的PH值5.9;当事人承认上述该批号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对《检验报告》(NO:2021A09143号)的检验结论有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结果产品的PH值为5.8,上述产品经初检和复检的检验结果PH值均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当事人生产“祛斑美白洁面乳”套装的祛斑美白洁面乳批号:2103、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120g/盒)和采诗祛斑美白露(批号:2104、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25g/支)可视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当事人2021年7月21日投料生产了4243套“采诗祛斑美白洁面乳”套装的“祛斑美白洁面乳”(批号:2103、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120g/盒)和“采诗祛斑美白露”(批号:2104、限用日期:2024/07/20、规格:25g/支)。每套销售价格是4.566元;除了4套留样,自行检验9套(其中包括6套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用作抽检),以及库存2454套,其余的在2021年7月27日至10月26日销售给老客户中山市合正贸易有限公司共1776套,当事人主动召回了980套,实际销售总额为3634.54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634.54元,货值共计为19373.5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留样品、生产记录、发货清单、召回记录、《检验报告》(NO:2021A09142号)、NO:2021A09143号)、(NO:WB20217218号)。
我局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可要求听证,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对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存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为,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采诗祛斑美白洁面乳”套装产品3438 套;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634.54元;
三、对当事人处以罚款96867.7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502.24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3月14日
罚没 10.05万 元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412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6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兴北路63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6781088K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坤池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19年07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4年07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采诗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