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雨之奋发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429338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肖昌大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2035号
当事人:广州雨之奋发化妆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345106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光明村良沙路大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肖昌大
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3年8月2日、2023年8月3日分别生产了两个批次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产品,第一个批次的产品生产了50瓶,其中抽检2瓶;第二个批次的产品生产了1990瓶,其中抽检2瓶,留样2瓶。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共销售了102瓶,获销售款408元。剩余1932瓶产品赠送给经销商,用于打开市场。按销售单价计算,当事人生产上述带有“人形图案”商标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货值8144元。另外当事人生产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第27066722号商标,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人形图案”与第27066722号注册商标具有明显的相似性,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产生混淆,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带有“人形图案”商标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8144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指的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产品2瓶;
三、罚款17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限期改正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
二、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三、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发品艾斯精油营养发膜”产品2瓶;
四、罚款17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01日
罚款 1.7万 元
广州雨之奋发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雨之奋发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70240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光明村良沙路大窿工业区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良田镇光明村良沙路大窿工业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25634510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肖昌大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0月1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1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雨之奋发化妆品厂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