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28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800009456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宏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84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437)。当事人生产的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3027579)包装右下方上印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标志“”,标志周边还印有“专利配方 淡化细纹”的字样,对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产生了实质性的误导,当事人存在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
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内含两种产品,包括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和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各10支。其中修护抗皱多肽溶媒液是当事人于2023年4月11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4月19日生产出中间品3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生产指令,于2023年5月2日生产出半成品12kg,于2023年5月3日灌装出成品10010支,在包装成品前取各取10支样品做成品检测,于2023年5月11日包装出成品987套,当事人取1套作为留样,以7.5元每套的价格销售出986套,当事人于2023年8月25日开展召回工作,共召回875套。当事人与客户协商决定退回货款6562.5元。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7395元,违法所得为832.5元。
当事人在化妆品标签上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作推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九)项:“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规定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K.GILE修护抗皱多肽冻干粉套盒(批号:E8KN-B)876盒;
2、没收违法所得832.5元;
3、罚款1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1.08万 元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437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荔香路6号1栋,3栋,8栋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荔香路6号1栋,3栋,8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6304692720J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宏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3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3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领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