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82273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卢琛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0号
名称: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9XPC3A3M
法定代表人:卢琛
营业场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18号-35二楼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因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18号-35二楼的经营场所内生产化妆品。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肤可可黄金多效眼贴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617841)批生产记录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根据当事人相关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可知:《生产工艺过程记录表》,生产工艺简述:2.准确称量原料序号1、2、3、4、5加入锅中,加热至95度均质分散,保温10分钟;3.降温至75度,加入原料序号6、7、8、9、10、11、12、13搅匀,迅速搅拌,并送检验。执法人员核对《生产工艺过程记录表》中各序号对应的《称量配料单》的原料及配方表,发现所投入原料与备案凭证不一致。备案凭证中的“珍珠提取物”、“鲟鱼子酱提取物”、“丙二醇”、“苯氧乙醇”在生产过程中并没有加入。即当事人记录的生产工艺、工艺记录与当事人备案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不一致。
当事人完成化妆品备案后,“肤可可黄金多效眼贴膜”(批号:YK210928)生产了53盒,其中50盒销售给客户金总,3盒留样存放在留样间;“肤可可黄金多效眼贴膜”(批号:YK220322)生产了53盒,其中50盒销售给客户金总,3盒留样存放在留样间;“肤可可黄金多效眼贴膜”(批号:YK230215)生产了52盒,其中50盒销售给广东省美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盒留样存放在留样间;上述三批次“肤可可黄金多效眼贴膜”均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该化妆品每盒5片,每盒销售价格为2元,即每片单价为0.4元,三批次化妆品货值合计为316元。上述化妆品前两批次共100盒已销售完毕,第三批次产品销售给广东省美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已销售了3片,剩余247片(49盒加2片)退货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7日自行销毁退货产品及留样样品。
据此,当事人生产三批次化妆品货值合计为316元,违法所得201.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提供的化妆品备案凭证、配方表、情况说明、送货单、退货单、批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63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记录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记录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记录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1.2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合计10201.2元。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1.02万 元
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202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铁山河路18号-35二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铁山河路18号-35二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PC3A3M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卢琛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一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