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字[2021]190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帮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007024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窦新建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09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字[2021]190号
当事人:广州市帮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MA59CARC7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2)三楼
法定代表人:窦新建
注册日期:2016年4月5日
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
2021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的住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2)三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原料仓内有原料25桶,一车间内有6人正在进行冻干粉的包装作业,现场有玻璃瓶等包材,在当事人的成品仓库内发现有上述冻干粉的成品,外包装名称为“3ml冻干”,在当事人的办公室内发现有二联送货单,送货单内名称标注为“冻干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发现的冻干粉共计44400对涉案物品采取了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的住所处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核查当事人真空冷冻干燥设备的使用情况。
2021年7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7月5日和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窦新建进行询问调查。
2021年7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召回情况说明。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5月8日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2)三楼开始生产规格为3ml/支的海鸥盖冻干粉(批号:20210622A),该冻干粉配套有同等数量的海鸥盖溶酶液(批号:20210622A),以一支冻干粉加上一支溶酶液的套装形式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属于化妆品。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6月23日被我局现场查获。
当事人共生产上述化妆品45200对,已销售800对,销售价格为0.2元每对,剩余44400对于2021年6月2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因此对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认定为904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
当事人案发后采取了召回措施,成功召回797对上述化妆品。
另查明,涉案化妆品的原料剩余25桶,包材玻璃瓶剩余44800对,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生产线2条,容器大玻璃瓶4个,塑胶桶3个,真空冷冻干燥设备2台。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
2、2021年6月23日、2021年6月28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各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15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2021年7月5日和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窦新建做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冻干粉生产配方1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成品检验报告(报告表编号:20210622)复印件2份、送货单复印件1份、成本核算表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违法所得等情况;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场监管民实强字〔2021〕14号)1份,解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从市场监管民解强字〔2021〕14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采取查封措施及涉案产品数量等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的召回情况。
2021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民处告字〔2021〕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属于初次违法,违法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且仅售出800对涉案化妆品,违法情节轻微,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召回涉案化妆品,召回率达99%,减轻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种类,不予没收涉案化妆品的原料(25桶)、包装材料(玻璃瓶44800对)、工具(大玻璃瓶4个,塑胶桶3个)和设备(生产线2条,真空冷冻干燥设备2台)。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涉案化妆品海鸥盖冻干粉(批号:20210622A)和海鸥盖溶酶液(批号:20210622A)共45197对。
2、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3、罚款6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9月03日
罚款 6万 元
广州市帮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帮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03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2)三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横江路339号-6(厂房1)三楼、(厂房2)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84MA59CARC78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窦新建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0月09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0月0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帮颜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