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4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100268129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周金英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934号
当事人: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M5MQ7F
法定代表人:周金英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微观化妆品产业园
成立日期:2020年6月10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4日,本局执法一科收到《国家药监局关于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飞行检查的通告》{2023第44号}及附件《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责令广州总都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停产整改通知》{粤药监办妆【2023】227号},2023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违法活动,遂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的规定,总结出“第27*条、第30*条、第50*条、第62*条、第68*条、第74**条、第76条”7项缺陷,检查结果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品创优睫毛滋养液(批号2023010502)90盒,单价9.9元,货值金额891元,违法所得891元。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且生产质量管理资料不全。
相关证据:
证据1、《通告》{2023第44号}、《企业停产整改通知》{粤药监办妆【2023】227号}、《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化妆品企业现场检查问题汇总表》各1份;
证据2、2023年9月18日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据提取(复制)单》2份;
证据3、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英《询问笔录》1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各1份;
证据5、周金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
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成品销售单》(单号:2022122106)。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6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2023年7月27-28日,国家和省局检查组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具体总结出7项缺陷,检查结果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上述未按照要求执行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案例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案例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1元;
2、处罚款11000元;
3、罚没款共计11891元。
综上,建议给予如下行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91元;
3、处罚款11000元;
4、罚没款共计11891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罚没 1.19万 元
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赫兰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00209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8号微观化妆品创意产业园A栋A0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辉路18号微观化妆品创意产业园A栋A01号四楼、五楼5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M5MQ7F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周金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2年06月0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0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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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