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7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822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志柱 |
违法行为类型 | 日用化学制品质量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5月1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176号
当事人: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7391554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柱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1GDSPXGSJ0797;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1GDSPXGSJ0796,报告显示标注当事人生产的“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柠檬茶籽)”(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和“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生姜)”(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的“甲醛”项目不符合GB/T9985-2000b标准,依据《2021年广东省流通领域奶瓶、奶嘴等20类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对应两个批次的产品, 在办公室发现上述两个批次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生产了264瓶“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柠檬茶籽)”(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8瓶用于检验,剩余256瓶于6月16日售出,每瓶售价5.5元,成本为4.2元/瓶,共计获得销售收入1408元,成本1075.2元,利润为332.8元。该产品已无库存。
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生产了264瓶“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生姜)”(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8瓶用于检验,剩余256瓶于6月16日售出,每瓶售价5.5元,成本为4.2元/瓶,共计获得销售收入1408元,成本1075.2元,利润为332.8元。该产品已无库存。
上述共计销售收入2816元,销售成本共计2150.4元,货值2904元,利润665.6元。以上数据有当事人的生产安排表、出厂检验表、成本核算表和销售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产品已经通过零售方式销售完毕,召回数量为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1GDSPXGSJ0797、《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21GDSPXGSJ0796、成本品入库单、成品检验报告、配方单、送货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柠檬茶籽)”(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和“欧佰歌 去味洗洁精(生姜)”(生产日期:2021-06-02,规格:1.68千克+150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665.6元;
二、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罚款45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计5165.6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5月10日
罚没 5165 元
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42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路夏良三社工业区6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973915542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志柱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牙膏单元(牙膏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6月1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8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歌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