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60311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谭国宏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2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97号
2023年9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时依法扣押涉嫌侵犯“凡士林”和“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美丝limeisi凡士林保湿霜”3瓶。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于2022年10月17日擅自生产了外观带有“凡士林”和“VASELINE”商标的“立美丝limeisi凡士林保湿霜”2,005瓶。上述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121550,备案人为当事人,至我局查获时止,其中2,000瓶已由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8日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至立美丝(广东)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2瓶由当事人用于化妆品自检消耗,3瓶留样被我局依法扣押。按售价计算,当事人生产经销上述“立美丝limeisi凡士林保湿霜”的违法经营额为3605.4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凡士林”商标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受让,证号第19962558号。使用在第3类商品上的“VASELINE”商标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受让,证号第4288595号。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是联合利华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未授权当事人生产涉案化妆品,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上述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我局认定上述“立美丝limeisi凡士林保湿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标准表》的从轻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凡士林”和“VASELIN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立美丝limeisi凡士林保湿霜”3瓶;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罚款 1万 元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宝丽(广东)药业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008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大纲领商业中心街7号901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Y45CB60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谭国宏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01月0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03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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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