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74795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胡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7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78号
2023年8月11日,我局发现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3年8月8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FGH20230436)标识广州市古澜轩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抽检均不合格,不合格项为:1、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不符合规定;2、检出不得在洗发护发类产品中添加的“三氯生”。
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加工协议书》,由当事人提供配方和包装材料等,广州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加工,合作期间是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广州市颜婷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生产“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160瓶,留样6瓶,其余的154瓶全部发货给了当事人。上述产品在上市销售前已由当事人完成化妆品备案。上述批次产品在流通领域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18日以12元/瓶的价格销售“古澜轩秀玫瑰滋养洗发液”(生产日期2021/04/1201,620ml/瓶)154瓶,销售金额为1848元。涉案产品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已采取召回措施,但由于产品流入市场,目前尚未召回到涉案产品。
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货值为1920元,违法所得为1848元。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1848元;
二、罚款1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284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罚没 1.28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