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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5105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碧霞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70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37)。当事人生产批号为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报告书编号:HZ2023A01949),菌落总数的检验结果为55000CFU/g,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微生物学指标的要求,牙膏(属于其他类化妆品)要求菌落总数≤1000CFU/g,该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存在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2022年12月13日下达生产指令,于2022年12月15日生产出半成品120kg,于2022年12月16日完成了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灌包1040盒,其中成品自检用去11盒,留样4盒,其中因为收到客户反馈该产品的问题,当事人自行抽检了1盒留样产品(自行检验菌落总数超标),最终留样产品数量为3盒,当事人以每盒0.9元销售了1025盒。当事人于2023年8月31日开展召回工作,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盒。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922.5元,违法所得为922.5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伊芙雅中药牙膏(去渍增白)(批号:2025121606)3盒;
2、没收违法所得922.5元;
3、罚款10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7日

罚没 1.09

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137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荔香路63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荔香路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67504H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陈碧霞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牙膏单元(牙膏类)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0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采叶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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