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越市监处罚〔2023〕63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欧佳贸易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4000532009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义衡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越市监处罚〔2023〕638号
当事人:广州欧佳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MA59A4Q3XN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899号10A01房
法定代表人:陈义衡
当事人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26日共销售脱毛蜡豆1.2kg,销售额42元,违法所得42元,货值金额70元当事人2023年3月2日购进4袋进口普通化妆品脱毛蜡豆并在1688平台上经营,未索取蜡豆的备案情况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4月26日在1688平台上销售无标签的普通化妆品脱毛蜡豆,销售额42元,违法所得42元,货值金额70元;当事人将脱毛蜡豆拆包装后擅自分装为100g/袋并在1688平台上销售,销售价3.5元/袋,共销售12袋,销售额42元,违法所得42元,货值金额70元。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进口普通化妆品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和供货商资质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当事人擅自分装进口普通化妆品并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应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标签和擅自分装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脱毛蜡豆数量少货值金额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当事人经营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42元;
三、对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销售擅自分装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210元;
罚没款共计30252元。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罚没 3.03万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