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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8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924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超
违法行为类型计量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882号


当事人: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173938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可作厂房使用)
经营范围:零售业

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查看了“卓酷搓泥宝膏(水蜜桃)(规格350ml;生产日期:2023.3.25;执行标准:GB/T1857)”的样品和生产记录,执法人员发现上述产品包装标签标示的净含量是350ml/瓶,而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中标示的灌装量(实灌量)为330ml/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涉嫌净含量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联合广州市花都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的专家当场抽取了上述批次产品共19瓶进行了抽样检验工作。
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现场直接送达了《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DB-2023JD00001),当事人签收了上述报告。该份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产品样品在“净含量标注检查”项目中“字符高度”结果为“2.31mm”,不符合“字符的最小高度应不小于4mm”的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产品样品在“净含量检验”项目中“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为5,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我局就其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不符合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一案接受询问。我局于2023年8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卓酷搓泥宝膏(水蜜桃)(规格350ml;生产日期:2023.3.25;执行标准:GB/T1857)”为其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其包装标签标示的净含量为“350ml”,生产记录显示净含量为“330ml”。
经检验,上述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和实际净含量不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生产记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该批定量包装化妆品共生产3020瓶,抽检19瓶,其余2976瓶销售给广州瑞新邦生物有限公司,销售价1元/瓶,货值金额按抽样基数19瓶认定,为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3年5月29日、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4份、2023年8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1份、销售单据1份,一是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发现不符合计量管理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的情况,二是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定量商品“卓酷搓泥宝膏(水蜜桃)(规格350ml;生产日期:2023.3.25;执行标准:GB/T1857)”的事实和经过、货值金额的情况;
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编号DB-2023JD00001),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在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项目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2023年11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3]58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和净含量不符合规定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件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规定。
鉴于检验报告显示“平均实际含量为344.7ml”,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为5,属于“平均净含量合格但只是样本量存在超过允许的负偏差量件数的”的情形,符合从轻情节。且当事人配合我局调查,提交证据资料备查,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并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计量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罚款 6000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321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可作厂房使用)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二队蓝柯工业园1号楼3楼、2号楼1楼、2楼和4楼、3号楼2楼和4楼、5号楼1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304717393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程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2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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