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妆品抽检飞检不合格信息平台

声明:本站所有抽样检验、飞行检查、生产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均来自网络采集,实际情况和实时最新状态最终以官方公布为准。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9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诗博雅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40602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永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9号


2023年9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一、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委托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了SHIBOYAXI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025)共84瓶,实际交付80瓶,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124-164、166-182号广州市白云区怡发商业综合批发广场二楼J10号商铺销售上述产品共80瓶,销售单价为13.8元/瓶,80瓶共销售了1104元,所以该批次产品的违法所得为1104元,货值为1159.2元。该批次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规定,所以该批次化妆品被认定为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二、当事人作为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在销售化妆品SHIBOYAXI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025)时,未按照要求建立化妆品的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88)、当事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清单、召回资料等。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考虑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级别行政处罚。
当事人作为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化妆品的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化妆品的销售台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二、罚款17000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要求建立化妆品的销售台账的行为,并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
三、罚款17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罚没 1.81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我们
关注公众号
联系站长

联系站长

关注公众号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

本站所有数据已加入个人专属标记,任何组织或个人禁止采集或转载,一经发现将通报警告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