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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3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86301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红军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3号


当事人: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2023年08月2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根据市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4项不符合规定情形,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天,当事人未进行生产,无产品成品。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受委托生产“2L康之芬美肤香浴露(薰衣草香氛)”54瓶,加工费为4.39元/瓶(含原料),收取货款237.06元,包材由滇虹植康(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包材成本为1.85元/瓶。经成本核算,上述产品成本价为6.24元/瓶。当事人实际生产上述“康之芬美肤香浴露(薰衣草香氛)”54瓶,2瓶用于自检消耗,剩余52瓶于2023年6月26日出货。违法所得为237.06元,货值为336.96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生产“益尔美滋润柔顺洗发乳”96瓶,其中2瓶用于自检消耗,剩余94瓶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9.9元/瓶,销售金额930.6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两款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1167.66元,货值金额1287.36元。
鉴于当事人有关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67.66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1167.66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0日

罚没 2.12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90255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自主申报)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路一街4号A栋1-3楼、B栋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5767665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易红军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0年08月12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9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梦萱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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