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5550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庄建鑫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8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801号
2023年6月1日我局在飞行检查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时,发现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现场抽查一款“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产品,检查出该产品批生产投料记录与备案资料载明的配方不一致,添加了普通化妆品禁用原料:苯乙基间苯二酚。2023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白海面路3号A栋1楼全层的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名为“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批号:N2M006)的涉案产品共1756盒,在当事人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的留样2盒,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共1758盒产品进行抽样检验6盒,对剩余的1752盒进行扣押。当事人负责人现场确认上述批次产品是当事人生产加工的,并现场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资料给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于2022年7月生产“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批号:N2M006)1759盒,1盒用于出厂检测,2盒作为留样,库存1756盒,产品预售单价4元/盒,所产产品均未售出。经核实,当事人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703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2、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情况。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和《检验报告》送达情况。4、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5、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6、不合格品记录;证明当事人已自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7、《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证明当事人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314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使用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批号:N2M006),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生产“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批号:N2M006)后将产品主动扣留在仓库未售出,未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社会危害小,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罚款10000元;
二、没收“洛瑞琳LAURELINE凝血酸美肌精华液”(批号:N2M006)1752盒。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8日
罚款 1万 元
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34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白海面路3号A栋1楼全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白海面路3号A栋1楼、2楼202、3楼303-1、4楼402、B栋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5697926396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庄建鑫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蜡基单元(蜡基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5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2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黛莱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