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1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满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1505727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焕文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1月0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781号
2023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金钟横路238号501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以6.8元/盒的价格从广州豪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48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并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被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JP2300880),该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伊妆芦荟胶,被抽样单位:广州满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北京同仁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企业:珠海市华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号:22B21Z01,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2,包装规格:50g/盒,抽样日期2023年5月22日,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规定:≤1000,检验结果:9900,结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于2023年4月21日起对外销售上述化妆品,截至2023年9月1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17.34元/盒的平均价格对外销售了26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剩余22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被我局依法现场查获,当事人的销售金额为450.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50.9元,货值金额832.32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决定、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主动发布召回通知,向我局提供了产品的购进单据、检验报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供货方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单位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充分证据证实不知其采购的化妆品不符合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收缴22盒伊妆芦荟胶(批号:22B21Z0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免于处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免于处罚 元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