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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92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60095842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段旭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1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927号


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30681MA2D6LAY4H
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旭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

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监测中心对电商平台违法监测过程中,发现你店销售的商品名称:‘蛇毒眼膜贴去黑眼圈淡化细纹提拉紧致抗皱眼贴去眼袋去除神器’,存在销售普通化妆品眼膜贴,商品标题含夸大性功效用语“去黑眼圈、去眼袋”,涉嫌对商品功能的虚假宣传。2023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天河区迎龙路203号之十一301室209的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公司天猫网购平台所销售‘蛇毒眼膜贴去黑眼圈淡化细纹提拉紧致抗皱眼贴去眼袋去除神器’的产品宣传页面中出现使用前后对比图,且使用前后对比差距过大,该公司无法提供使用了上述产品后,能达到其宣传效果的相关证据。该公司现场提供了上述产品的购销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上述商业宣传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从广州海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3000包上述季肤爽类蛇毒多肽焕靓眼膜,放在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中售卖,当事人在该产品的宣传过程中,使用前后对比图,且使用前后对比差距过大,该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能达到其宣传效果的证据。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的宣传中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商品。
2023年10月24日,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天市监罚告〔2023〕899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意见。依法告知本局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祺苑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销售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并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我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06日

罚款 3000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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