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2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22113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秦佳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25号
当事人: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9032Y
2021年10月28日,我局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的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在2019年11月2日-2021年4月6日期间,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4批次产品,分别有:
①批次为CJ2020080201采洁染发膏(5/7)是2021年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10276),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染发剂与批件一致。②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氨基苯酚和4-氯间苯二酚。③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
②批号为2021/3/25的采洁防晒霜SPF50+PA+是2021年7月26日我局送达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1A06181),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②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奥克立林;
③批号为CJ2021040601的采洁防晒霜是2021年8月6日我局送达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11078),检验结论:①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一致。②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奥克立林、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
④批号为CJ20191102201的采洁染发膏(6/45)是2021年10月21日我局送达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检验报告》(NO:GPECURJO201655RA),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对苯二胺等32种组分含量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其中甲苯-2.5-二胺硫酸盐(以游离基计)、间氨基苯酚、4-氨基-2-羟基甲苯与批件配方和标签标识均不一致,单项判定均为问题项,最终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4批次产品《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称从未生产过该名称产品,并出具《产品假冒情况说明》4份。
综上,上述4批次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4份《检验报告》的被抽样产品为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均为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均是以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经查明:①批次为CJ2020080201的采洁染发膏(5/7)是2020年8月2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
②批次为2021/3/25的采洁防晒霜SPF50+PA+是2021年3月25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
③批号为CJ2021040601的采洁防晒霜是2021年4月6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
④批号为CJ2019110201的采洁染发膏(6/45)是2019年11月2日生产的,生产了1006支,销售了1000支,剩余6支,每支销售价格是2元,销售收入是2000元。
上述4批次产品剩余各6支共24支无法找到。经计算,违法所得共计为8000元,总货值共计为8048元。当事人表示经联系客户,客户反馈上述4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现有证据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单、产品销售记录、批生产记录、《检验报告》、订货单、产品假冒情况说明等资料。
鉴于当事人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同时为逃避执法人员检查,隐匿资料,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第(四)项:“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的规定,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第(一)项:“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从重级别处罚幅度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我局已于2021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采洁染发膏(5/7),批号:CJ2020080201;采洁染发膏(6/45),批号:CJ2019110201)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规定。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规定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2000元;
(二)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采洁防晒霜SPF50+PA+,批号:2021/3/25;采洁防晒霜,批号:CJ2021040601)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8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2000元;
三、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4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0000元。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如下:
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已经注册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未按照化妆品注册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3日
罚没 9万 元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采洁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537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骑马场四路2号101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565959032Y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秦佳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1年12月06日 |
状态 | 过期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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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