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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3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47907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黎思艳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232号


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333530XN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
法定代表人:黎思艳。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当事人生产样品批号为GYE2021080901的道到道发质营养霜在流通领域被抽检,具体情况如下,批号为GYE2021080901的道到道发质营养霜,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GS2023HG00404),检出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占比0.0024%,超过了最大允许浓度0.0015%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到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并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复检权利,当事人现场进行签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的成品仓、生产车间、留样室,未发现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复检。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3年8月31日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3年9月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案发后,该公司对涉案产品实施召回,由于售出时间过长,召回数量为零。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081)。道到道发质营养霜的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1072178,该备案已于2023年5月31日注销。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GYE2021080901的道到道发质营养霜(粤G妆网备字2021072178)检出成分: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占比0.0024%,超过了最大允许浓度0.0015%的规定。当事人2021年8月9日下达生产指令并生产出半成品,当事人共生产出成品187瓶,成品检验用去1瓶,留样6瓶,销售了180瓶,于2021年8月30日以每瓶2.98元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日开展召回工作,至今未召回成功。
因当事人工厂于2021年9月2日发生火灾事故,批号为GYE2021080901的道到道发质营养霜的生产记录和留样产品被烧毁。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GYE2021080901的道到道发质营养霜的货值金额为536.4元,违法所得为53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781号),省管环节案件呈批表1份,证明我局对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质和涉案产品的备案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的资质情况;
4、《检验报告》1份(编号:GS2023HG00404),《送达回执》1份,证明涉案产品抽检不合格的具体情况和送达《检验报告》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涉案产品情况;
6、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和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销售出货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和涉案产品出库销售的相关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召回措施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情况说明,证明该批次产品生产记录及留样产品被烧毁的情况。
2023年月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从轻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相应的自由裁量情节,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36.4元;
2、处罚款15000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罚没 1.55

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81
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
生产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创业路47号(厂房)第四层、第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333530X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黎思艳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09月07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9月0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高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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