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1]66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807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景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2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字[2021]667号
当事人: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860785545
法定代表人:陈景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拥军路15号之一
成立日期:2006年04月11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或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80184
违法事实:
根据药械化科转办的线索,2021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不合格化妆品违法活动,遂我局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
当事人对生产待销售的景红达染发膏(橙色)和景红达染发膏(自然黑)没有留样并做记录,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不规范。
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景红达染发膏(葡萄紫)2000支,销售了1997支,销售额3155.26元,违法所得3155.26元。
相关证据:
证据1: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陈景、检验员罗仁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2:当事人《生产指令》、《生产记录》、《成品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产品放行前批生产记录审核表》复印件各1份;
证据3:当事人提供了销售单据2份;
证据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措施》、《召回计划》、《召回通知函》各1份;
证据5:《检验报告》(NO:GPEB3ZMZ950135RA、NO:2021HG0399-JD、NO:FGH20210209—CF)各1份;
证据6: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7:对该公司检验员罗仁杰进行《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8:我局制作的《证据提取(复制)单》6份;
证据9:从综合执法系统下载我局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135号}1份;
证据10:当事人提供《产品假冒情况说明书》1份;
证据11: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GS2021HW00018)1份。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月*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花市监处字[20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对生产待销售的景红达染发膏(橙色)和景红达染发膏(自然黑)没有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当事人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从重处罚情形。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155.26元;
2、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3155.26元。
综上,本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155.26元;3、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3155.26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634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1日
罚没 5.32万 元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80184 |
住所 |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拥军路15号之一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拥军路15号之一1、3、4、5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860785545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景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6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8年08月1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景红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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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