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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7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16864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少纯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0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575号


经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花月情狐臭净香露”(批号:D230522)和“谜妍植睫毛精华液”(批号:D250123A)产品的货值为8931.6元,违法所得为5564.96元;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花月情千姿防晒乳SPF46”(批号:K140522)产品的货值为货值为1140元,违法所得为380元。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其曾因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我局于2022年9月16日行政处罚过(穗云市监处罚〔2022〕836号),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采用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花月情千姿防晒乳SPF46”(批号:K140522)产品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三、罚款80100元。
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属于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花月情狐臭净香露”(批号:D230522)产品2盒和“谜妍植睫毛精华液”(批号:D250123A)产品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5564.96元;
三、罚款10000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花月情千姿防晒乳SPF46”(批号:K140522)产品4盒、“花月情狐臭净香露”(批号:D230522)产品2盒和“谜妍植睫毛精华液”(批号:D250123A)产品4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5944.96元;
三、罚款901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8日

罚没 9.6

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碧婷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6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华业路5号2栋2层、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63978993N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邓少纯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粉单元(散粉类)
发证日期2022年07月25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7年07月24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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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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