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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74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100012808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晓春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0月0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花市监处罚〔2023〕747号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胡晓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2年09月21日;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44,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一事,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的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该公司生产的“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红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6,生产批号:23032411PH)的批生产记录发现,记录中的该款产品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上述“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红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6,生产批号:23032411PH)共生产3600盒[3595盒于2023年4月6日销售给客户“申刚”,3盒留样(已于2023年7月21日自行销毁),2盒送往广东优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商检]。
现场未发现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物品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
我局执法人员在2023年7月21日对当事人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韩枝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经其出示的成品核算表、出库单、销售单可知,“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红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6,生产批号:23032411PH)的成本价为1.57元/盒,销售价为1.8元/盒,货值为6480元,违法所得为826.85元。
据此,当事人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书一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二:“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红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6,生产批号:23032411PH)的注材料复印件一份;“洪瑞凯茜染发膏(葡萄红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2486,生产批号:23032411PH)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一份。
证据三:出库单复印件一份;销售单复印件一份;成本核算表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笔录》一份。
证据五:产品召回记录汇总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销毁证明一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J-R-202305-4401)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证据提取单》三份。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
本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47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之规定给予处罚。现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并从轻处罚如下:
1、罚款12000;
2、没收违法所得826.8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
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
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07日

罚没 1.28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044
住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龙口村第四经济合作社106国道西旁自编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0545152458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胡晓春
生产许可项目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凯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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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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