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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67426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友梅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9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478号


2023年7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抽检中发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鑫姿芳香染发膏6-77”6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查安排,依法到当事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进行检查。负责人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材料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当事人的留样室等。现场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KH0250;检品名称: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生产单位: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结论: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上述项目,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苯二胺、甲苯-2,5-二胺硫酸盐、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氨基-3-羟基吡啶)。当事人现场签收检验报告文书,承认检品“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是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对《检验报告》的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生产了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限用日期:20260328)3006盒,其中留样6盒,被我局抽检6盒,销售了2994盒,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鑫姿芳香染发膏6-77(批号:20230329,限用日期:20260328)销售价格为0.98元/盒,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934.12元,货值为2945.88元。当事人称上述化妆品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料、包材等均由当事人购买,已使用完毕,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工具、设备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未对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进行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以一般情节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鑫姿芳香染发膏6-77”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2934.12元;
三、罚款85000元。(合计罚没款87934.12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21日

罚没 8.79

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80170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龙湖第七社工业区C1栋1至4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790611T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刘友梅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5月2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8年05月22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鑫姿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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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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