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00050814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艾青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29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51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56519844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二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艾青
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第三经济社沙田工业区二号之一的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1A09359,检验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资草集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规格:250g/瓶)”检出两个项目菌落总数(CFU/g)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上述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规定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和留样室进行检查,发现“资草集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规格:250g/瓶)共3472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办公室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材料。因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将上述财物采取扣押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实际生产“资草集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规格:250g/瓶)”3500瓶,其中,4瓶用于自检,留样6瓶,16瓶于2021年7月16日作为样品销售给客户,每瓶7.5元,共销售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于2021年8月4日抽检取走8瓶(当事人无偿提供),剩余3466瓶未对外售出,连同6瓶留样共计3472瓶被本局依法扣押。上述产品货值共计26250元,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发现产品不合格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出货有一定时间,召回数量为零。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2021A09359、生产指令单、产品出入库记录、成品检验报告两份、送货单等材料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大部分尚未销售,且接受抽检后,产品销售前为确保产品合格主动对产品进行再次检验,发现不合格后立即对问题产品进行封存处理,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进行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20元;
二、没收“资草集海藻颗粒面膜(批号:2021/07/15、限期日期:2024/07/15、规格:250g/瓶)”3472瓶。
三、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款144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是1441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罚没 14.41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东旗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41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101室、201室、501室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夏良路346号1栋一楼、二楼、三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5651984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治伟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3年07月24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2月29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