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6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542347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王春晓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9月01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56号
当事人: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TJ1XX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法定代表人:王春晓
根据省药监局《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1项关键项目,8项其他重点项目,12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存在:“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实际生产投料的配方与备案资料载明配方不一致;乳化工人刘顺和刘宗林一直未进行健康检查;“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产品未填写乳化生产操作记录;企业微生物实验室只有一个生化培养箱,不能满足微生物项目检验需要;乳化间、静置间人员通道被物料堵塞,各物流通道门全部敞开,存在人员、物料交叉双向流动的情况;乳化间存放部分仍保留外包装的原料;未制定工艺验证管理规程;质量负责人未能较好组织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物料供应商的审核管理;留样间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留样间发现“BEATIZZA贝缇莎黄金撕拉面膜”留样数量为1瓶,留样数量不满足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生产车间,原料称量间与乳化间、灌装间,人流物流通道防止交叉污染措施不足,存放部分杂物;未提供原料聚乙烯醇(批号21050801)物料采购、验收、贮存记录等缺陷。
当事人“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产品共生产9991盒,自检2盒,留样6盒,剩余9983盒销售给广州市碧雅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收取灌包和料体费用0.5元/盒,当事人共召回8500盒,并全部销毁。当事人彩盒0.1元/个、软管0.35元/个,当事人灌包和料体费用0.5元/盒,产品货值0.95元/盒。当事人在2023年4月27日-28日未生产成品。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0.95×9991=9491.4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483×0.5=741.5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水木花草清透焕靓素颜霜”(生产批号:2022080601)6盒;
二、没收违法所得741.5元;
三、罚款30000元。
罚没款合计30741.5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9月01日
罚没 3.07万 元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昕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18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三横路3号之一第3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TJ1XX1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王春晓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05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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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