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6809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徐剑安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30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337号
根据抽检报告不合格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2023A05744),报告标示当事人生产的“兮筠胶原蛋白焕颜面膜(批号:2022/10/11、限用日期:2025/10/10)”产品,检出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开始生产“兮筠胶原蛋白焕颜面膜(批号:2022/10/11、限用日期:2025/10/10)”,共生产500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已经消耗掉,6盒用于留样,于2023年7月1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销毁,3盒无偿提供给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检,其余490盒销售给客户广州时珍堂药业有限公司,每盒销售价格为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为2000元,违法所得为1960元。
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上述产品数量较少且为消耗品,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0。
因本案调查前后未发现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或从重等情节,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由于当事人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的设备和工具也用于生产其他产品,非专门用于生产涉案化妆品,依法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
二、处罚款2204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共是24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菌落总数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罚没 2.4万 元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10366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四队缠岗北5号厂房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6718108054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徐剑安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11月22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11月21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秀语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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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