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从市监处罚〔2023〕168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22002197380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锦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168号
当事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UT1A4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I厂房)101、501
法定代表人:陈锦聪
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06月05日
经营范围: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10日我局接举报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2023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注册的店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核查该店铺相关销售记录及聊天记录等信息并拍照留证。该店铺销售的“特号祛斑液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和“院装祛斑保养液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点斑提取保养液”销售量分别为38瓶和10瓶,共计15个订单。其中回购单共计2单。两个产品宣传标语都存在“祛斑产品”、“品牌方妮娅莎丽”、“规格小样”的宣传字样,该2款产品的宣传页面显示其瓶身仅有祛斑液和保养液字样,无产品标签标识和外包装,现场未发现有上述产品。当事人称上述2款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主要用于贴牌代加工和引流作用,不是当事人生产的,有合作意向的客人将引流至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进行贴牌代加工,但存在有直接销售给美容院线的情况,已销售、发货的上述2款产品与产品页面宣传样品一致,仅有“保养液”、“祛斑液”字样,无具体标签标识和包装。
2023年4月17日我局再次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及的不同涉案产品,2023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打开在阿里巴巴注册的店铺“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记录,可以发现有销售宣传“祛斑”、“美白”、“亮肤”、“祛痘”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化妆品,具体产品有:“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生长液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保养液试用装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成品装”、“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日霜”、“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精华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控色霜”、“臭臭水巯基水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臭水试用装30ml”,上述产品当事人均无法提供相关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且其页面显示瓶身无产品标签标识和外包装,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见上述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照留证,该店铺已注销,仅可查看后台销售记录。当事人称此次检查的店铺名称虽然与2023年4月12日检查的店铺名称一样,但实际上是两个店铺。
经核实2023年4月12日和5月29日现场检查的网店均为当事人开设的网店,前者(以下称网店1)网址为https://nyslff.1688.com,后者(以下称网店2)因已注销,无具体网址。
2023年5月31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小杰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以引流代加工为由于2022年12月开始在其网店1销售化妆品样品“特号祛斑液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和“院装祛斑保养液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点斑提取保养液”,2023年3月开始在其网店2销售化妆品“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生长液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保养液试用装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成品装”、“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日霜”、“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精华30ml”、“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控色霜”、“臭臭水巯基水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臭水试用装30ml”,以上化妆品销售对象实际均为个人消费者或美容院线,属于经营销售行为。另因以上化妆品均无标签标识和外包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也未发现相关产品,当事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生产、注册、备案资料,故我局对其属性为特殊化妆品或者普通化妆品不做认定。
另查明,“特号祛斑液保养液黄褐斑老年斑排色液点斑水抽色液美容院线专供”共销售了38瓶,“院装祛斑保养液提亮肤色斑后保养精华液点斑提取保养液”共销售了10瓶,“强效修复肽点斑点痣提取破皮后防结痂修复角质层术后表皮重组修复强效修护肽试用装10g”共销售了13瓶,“生肌液生长液安肌液填平痘坑痘印洞坑完善凹坑疤痕美容院专供生长液10ml”共销售了23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保养液试用装30ml”共销售了16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成品装”共销售了3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特号祛斑液试用装10ml”共销售了32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日霜”共销售了9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修复精华30ml”共销售了10瓶,“特号祛斑液排色液美容院真皮斑代谢色素祛黄调肤祛斑美白精华液控色霜”共销售了5瓶,“臭臭水巯基水亮肤白嫩铅汞斑祛斑收缩毛孔改善肤色院线批发臭水试用装30ml”共销售了19瓶,以上产品销售价格折扣不一,故无固定销售单价,以实际成交价为准,经统计货值金额共计4911.65元,违法所得为4911.65元。
再查明,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无法提供上述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处理权限。
3.2023年4月12日、5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各1份及拍摄的照片2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地点、涉案产品销售数量、价格、货值等情节;
4.投诉举报单共3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5.2023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等;
2023年8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申请。
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33和35一般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当事人经营销售无标签标识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911.65元;
2、罚款16500元。
当事人未建立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6500元。
以上罚没共计37911.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民乐市场监管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凭民乐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联系人:民乐市场监管所联系电话:87866229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16日
罚没 3.79万 元
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136 |
住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I厂房)101、501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城鳌大道东路567号(I厂房)5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XUT1A4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陈锦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肤水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啫喱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护发类#(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 |
发证日期 | 2023年08月07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04月28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妮娅莎丽(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