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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15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中科佰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2200213993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涂峰
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8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从市监处罚〔2023〕15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APP内推销的产品“健医师口腔护理抑菌膏”,实际名称为ZKBS幽门螺旋杆菌口腔抑菌膏于2022年11月23日取得第二类消毒产品备案属于消字号产品,但是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当事人为推销产品,在广告中宣传该产品“有效克幽针对口臭”,“阻断口腔传播,全家预防”、“产品特点抑制口腔细菌,远离口臭异味”、“你还在为牙龈问题困扰吗?口腔炎症、牙龈肿痛、口腔上火”等字眼的宣传,上述广告用语中涉及或暗示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对消费者作出购买使用的决定有实质性影响。
当事人的“健医师口腔护理抑菌膏”共以12-14.5元不等的单价共销售142支,实收款项共计1956.65元。
上述广告为当事人请广州佰氏优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自行发布,广告费用为178元。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下架含有上述相关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减轻危害后果。
当事人发布的“健医师口腔护理抑菌膏”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提供违法证据材料,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56项从轻情节第④项“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1.5倍的处罚,即罚款267元。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9日

罚款 267

广州中科佰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中科佰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53
住所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四巷1号厂房D
生产地址广州市从化区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四巷1号厂房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U23Y3C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涂峰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牙膏单元(牙膏类)
发证日期2023年03月09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6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中科佰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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