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7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302901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赵兴春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147号
当事人: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64287H
法定代表人:赵兴春
2023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兴春在现场协助检查。经检查,该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91440101304664287H),《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20315,为化妆品生产企业。我局执法人员在留样室发现有名为“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的产品留样。经核查,“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产品未取得化妆品备案。该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备案的化妆品。为查清事实,我局执法人员现场通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22日到我局嘉禾市场监督管理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9月17日生产了一批“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产品,共计划生产了800瓶,实际生产800瓶,6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的788瓶以4.5元/瓶的价格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留样6瓶当事人已自行销毁。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为3600元,违法所得为3546元。
我局于2023年7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79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色肯甲油胶(规格10ml)”违法所得3546元;
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3546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普通的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03日
罚没 1.35万 元
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220315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源兴路2号四楼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科甲源兴路2号A栋四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304664287H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赵兴春 |
生产许可项目 |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有机溶剂类) |
发证日期 | 2022年12月08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7年12月07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珀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