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45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056502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民琪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6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45号
当事人: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9599719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中街自编21号7号
法定代表人:刘民琪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来的《不符合规定或问题化妆品核查函》(粤药监稽查专函〔2021〕787号),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中街自编21号7号的经营场所展开调查并送达名称为“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生产日期2019年6月22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苯基甲基吡唑酮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且与批件配方或标签标识不一致,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但当事人确认生产过上述产品并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6月22日生产了产品“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规格500mL*2、共有2剂、1剂染发剂、2号剂为双氧奶,各500ml)共200盒;于2019年6月22日销售出去5盒、销售价为11元/盒;2019年8月30日销售出去85盒、销售价为10元/盒,余下的产品合计110盒已自行销毁了,违法所得905元、货值金额为20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批件、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批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当事人出具的《情况说明》、销售记录(编号为SC2019-7-11的送货单)等证据证实并确认。
我局于2021年11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生产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产品经检验检出产品中含有苯基甲基吡唑酮成份与批件不相符,属于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佳人有约染发膏—自然黑”产品经检验,产品中含有的苯基甲基吡唑酮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和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属于有牵连关系的违法行为,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引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故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给予从重处罚;同时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综合考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的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给予如下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905元;
二、罚款362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罚没 4525 元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神彩化妆品有限公司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1253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上村中街自编21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117711955719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刘民琪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1年07月13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6年07月12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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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