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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92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224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青山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07月0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926号


当事人: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吴青山

2023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3A03510)检验结论为:妆典染发膏(纯蓝色)生产批号2023021001,限用日期:2026/2/9、规格:90ml,检验报告结论显示该产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1-萘酚。”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仓库和留样室检查发现的涉案“妆典染发膏(纯蓝色)”产品544盒,经请示上级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涉案“妆典染发膏(纯蓝色)”产品是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2023年02月10日生产批号为2023021001的妆典染发膏(纯蓝色)550盒,《购销合同》显示2.98元/盒,因该批次产品生产后于2023年3月7日在仓库被抽样送检,上述批次的产品生产后未销售,其中6盒被抽检,当事人未收取费用,认定该批次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1639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生产批号为2023021001的妆典染发膏(纯蓝色)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1-萘酚。认定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原材料均已用完,其生产设备除用于生产上述化妆品外还生产其他化妆品,因此相关设备和原材料未进行扣押及没收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妆典染发膏(纯蓝色)”544盒;
二、罚款130000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06日

罚款 13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38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44512R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吴青山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染烫发类);膏霜乳液单元(染烫发类)
发证日期2021年12月06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12月05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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