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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2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110007493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迪全
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违法行为、药械化违法行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1年11月0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字[2021]1424号


当事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6085952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周迪全

根据《日照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RZW2020M0017)。该报告显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SPF50+”(规格:98ml/支,批号:SH2003XBY03,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奥克立林。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3月31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日照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RZW2020M0017),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批次产品。
根据《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0A06835)。该报告显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98ml/支,批号:SH2001XBY13,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2),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奥克立林。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4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0A06835),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批次产品。
根据《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1042),该报告显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4-甲基苄亚基樟脑、丁基甲氧基二苯甲酰基甲烷。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现场送达《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1042),并对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库、原料仓库、留样间等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有被检批次产品。
当事人承认上述批次产品为其生产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我局遂于2021年05月06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0年03月03日生产了“仙堡缘隔离防晒乳SPF50+”(规格:98ml/支,批号:SH2003XBY03,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2)共200盒,200盒产品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为3元/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此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
当事人在2020年01月13日生产了“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98ml/支,批号:SH2001XBY13,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2)共200盒,200盒产品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是3元/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此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
另当事人在配合调查期间,主动供述除上述批次产品外,还有6个批次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产品也存在添加了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胡莫柳酯,没有批件及标签标识的防晒剂:奥克立林的问题,涉及产品的批号、生产日期、规格及数量如下:(一)批号:XB20032201,生产日期:2020年3月22日,规格:40ml/瓶,数量200瓶;(二)批号:XB20033001,生产日期:2020年3月30日,规格:30ml/瓶,数量200瓶;(三)批号:XB20040201,生产日期:2020年4月2日,规格:30ml/瓶,数量200瓶;(四)批号:XB20040901,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规格:30ml/瓶,数量200瓶;(五)批号:XB20041501,生产日期:2020年4月15日,规格:30ml/瓶,数量200瓶;(六)批号:SH2006XBY10,生产日期:2020年6月10日,规格:98ml/瓶,数量200瓶。产品价格均为3元/瓶,六批产品货值总计为3600元,当事人均未能召回上述名称规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此六批产品违法所得为3600元。
当事人在2021年03月21日生产了“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共200盒,200盒产品全部销售出去,销售价是2元/盒。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进行召回,因产品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此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4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400元。
当事人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产品生产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其余产品的生产时间在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日照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NO:RZW2020M0017)、《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0A06835)、《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Z20211042),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
5.当事人销售记录、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违法所得4800元,货值金额4800元,我局于2020年11月06日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文号:穗云市监钟落潭食药处字〔2020〕027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所列的从重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列的从轻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的行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按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所得400元,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列的从轻情形,决定对当事人未按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从轻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构成未按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生产的八批产品构成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应当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一致。”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生产的八批产品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
当事人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产品生产时间为2021年3月21日,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00;二、罚款12000元。
当事人生产时间在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的八批产品,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生产的“仙堡缘隔离防晒乳”(包装规格:45ml/盒,批号:QYMC3LQ2100,生产日期:2021/03/21)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当事人生产时间在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6月10日之间的八批产品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0元;
三、罚款54000元。
(罚没款总计59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注册配方生产化妆品、生产标签标注成分与实际配方不一致的化妆品,未按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09日

罚没 5.92

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41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201房
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二、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6085952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周迪全
生产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
发证日期2023年07月03日
发证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6年04月13日
状态有效
说明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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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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