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2号 |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
注册号 | 440111600113236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崑雄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6月02日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692号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23585569N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经营者:张某
2022年8月11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我局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994),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2016年6月24日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61160),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栗棕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甲苯-2,5二硫酸盐等成分,但含有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和4-氨基-2-羟基甲苯等成分。2020年5月27日,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38),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等成分,但含有P-苯二胺成分;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46),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2,6-二氨基吡啶和甲苯-2,5-二胺硫酸盐等成分,但含有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等成分;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54),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棕韵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成分;当事人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200744),注册产品为荻薇染发膏(深灰色),该产品注册技术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中不含对苯二胺、1-萘酚、2,6-二氨基吡啶等成分。
2020年4月19日,当事人受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995盒,留样9盒,自检1盒,入库985盒。2020年4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985盒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产品交付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05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1034.25元。经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产品包材价格为0.54元/盒。2022年11月18日,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W202202439),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中检出产品标签未标识的甲苯-2,5二硫酸盐;未检出标签标识的4-氨基-2-羟基甲苯、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020年6月9日,当事人受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2006盒,留样5盒,自检1盒,入库2000盒。2020年6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2000盒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产品交付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65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3300元。经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产品包材价格为0.5元/盒。2022年8月22日,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2022005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氨基苯酚;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020年9月12日,当事人受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2006盒,留样5盒,自检1盒,入库2000盒。2020年9月20日,当事人将上述2000盒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产品交付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65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3300元。经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产品包材价格为0.5元/盒。2022年7月29日,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ZY2022130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2-羟基甲苯。
2020年9月21日,当事人受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3000盒,留样3盒,自检1盒,入库2996盒。2020年9月30日,当事人将上述2996盒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产品交付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6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4793.6元。经广州承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产品包材价格为0.5元/盒。2022年9月29日,北京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P220014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中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
2020年11月2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当日产出成品2006盒,留样5盒,自检1盒,入库2000盒。2020年11月25日,当事人以1.85元/支的价格将上述2000盒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销售给客户,获得销售款3700元。2022年8月25日,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2A0015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中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2,6-二氨基吡啶。
2021年1月5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当日产出成品3155盒,留样4盒,自检1盒,入库3150盒。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以1.85元/支的价格将上述3150盒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销售给客户,获得销售款5827.5元。2022年10月8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2212412363),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中未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间苯二酚、4氨基间甲酚、2-甲基间苯二酚;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
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受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产品,其中包材由客户提供,料体及灌包服务由当事人提供,共产出成品2005盒,留样9盒,自检1盒,入库1995盒。2021年1月31日,当事人将上述1995盒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产品交付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1.65元/盒的价格收取料体及灌包服务费用3291.75元。经广州领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上述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产品包材价格为0.54元/盒。2022年11月15日,苏州国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W202202454),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中检出产品标签未标识的对苯二胺。
2021年5月24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210522),当日产出成品1006盒,留样9盒,自检1盒,入库996盒。2021年5月31日,当事人以1.7元/支的价格将上述996盒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210522)销售给客户,获得销售款1693.2元。2022年12月5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No:A2220384491116002C),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210522)中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1-萘酚、2,6-二氨基吡啶。
2021年11月6日,当事人开始生产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当日产出成品2200盒,留样10盒,自检1盒,入库2189盒。在生产过程中,当事人加入了编号为ZX15的原料P-苯二胺。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1.68元/支的价格将上述2189盒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销售给客户,获得销售款3677.52元。2022年8月22日,抚州市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HZCY20220102),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批件(甲苯-2,5-二胺硫酸盐、p-苯二胺、2-甲基间苯二酚、m-氨基苯酚)与标签(甲苯-2,5-二胺硫酸盐、p-苯二酚、2-甲基间苯二酚、m-氨基苯酚)不一致,检出标签未标识的染发剂:P-苯二胺。
经当事人确认,上述9批次产品的留样产品在2021年厂房重新装修时未妥善保管被全部清理。
当事人生产场所门牌号于2020年8月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秀水村秀盛路130号”变更为“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当事人在此日期之后生产的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210522)等7批次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仍为旧门牌地址,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已于2023年3月28日向当事人发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穗云市监四队责改字〔2023〕0328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依法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地址的行为。
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对涉案产品发起召回。至召回工作结束,因下游客户已将产品分销完毕,未能成功召回产品。
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的情况,认定当事人生产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产品的货值为3696元,违法所得为3677.52元;生产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DWCQ2001)、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等5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0218.95元,违法所得为16127.85元;生产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DW210522)等3批次产品的货值为11937.9元,违法所得为10812.45元。
另查明,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38.45元及罚款5192.25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146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化妆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生产记录、《出库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国妆特字G20161160、国妆特字G20200738、国妆特字G20200746、国妆特字G20200754、国妆特字G20200744、)、《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HCZY20221302、No:HZ2022A00153、No:HC20220053、No:HZCY20220102、No:JP2200146、No:2212412363、No:GW202202439、No:GW202202454、报告编号:A2220384491116002C)等,证明当事人的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2.《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字〔2021〕146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的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张XX、徐XX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
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自2020年4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生产8个批次不合格特殊化妆品,违法时间较长,涉案产品数量较多;在2021年2月5日因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再次从事同性质违法行为,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四)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后,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又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的规定,可以按照从重级别进行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按照从轻级别进行处罚。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决定按照从轻级别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按照从重级别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未妥善保管留样产品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产品标签与实际成分不一致的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20211102)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7.52元;
2.罚款12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成分不一致的荻薇染发膏(自然棕色)(批号:CQ200911)、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01031)、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CQ2001)、荻薇染发膏(棕韵色)(批号:CQ200919)、荻薇染发膏(栗棕色)(批号:DWLG2003)等5个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127.85元;
2.罚款80639.25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与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成分不一致的荻薇染发膏(深金珊瑚色)(批号:20210103)、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LG2012)、荻薇染发膏(深灰色)(批号:DW210522)等3个批次产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12.45元;
2.罚款320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0617.82元;
三、罚款412639.2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和生产未经注册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2日
罚没 41.26万 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的生产许可信息
生产企业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粤妆20160359 |
住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 |
生产地址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A栋101、102、201,B栋1、3楼)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101L23585569N |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 张崑雄 |
生产许可项目 |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水类、染烫发类、啫喱类);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护发类、染烫发类) |
发证日期 | 2020年12月11日 |
发证机关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有效期至 | 2025年12月10日 |
状态 | 有效 |
说明 | 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X妆XXXXXXXX。其中,第一位X代表许可部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位到第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第六位到第九位X代表4位数许可流水号。 3)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按照化妆品生产工艺、成品状态和用途等,划分为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皂基单元、其他单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际需要调整生产许可项目划分单元。
具备儿童护肤类、眼部护肤类化妆品生产条件的,应当在生产许可项目中特别标注。 |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生产的抽检不合格相关产品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信息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